关于开展2025年下半年城乡公益性岗位征集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相关规定,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切实兜牢民生底线,现面向全市各单位征集一批公益性岗位。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救助、托老托幼、司法辅助、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公路护理、治安巡防、市政辅助、市场管理协助、绿化管护、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县级以下(含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从事公共设施维护、公益社会服务等岗位。
各地人社部门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收集用人单位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本地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二、安置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录人社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乡村公益性岗位可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三)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人社部门备案。
四、补贴办法和期限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安置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二)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
五、申报要求
凡在征集范围内、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中心)7月底完成岗位收集工作,8月上旬完成岗位审核并上报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县同步对岗位进行发布,按程序进入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阶段。
咨询电话:
宜都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4832816
枝江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4219145
当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3252336
远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814406
兴山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585331
秭归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881671
长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5327239
五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5826191
夷陵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7816016
西陵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6916389
伍家岗区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6359520
点军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6673735
猇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6514042
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6629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