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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职导团第六期开讲

宜昌直聘作者:宜灵通日期:1月前点击:8

  9月19日,第六期“HR职导团”在宜昌人才综合服务大厅活力开讲,40多位企业HR齐聚一堂。活动现场精心设置了政策解读和现场问答两大关键环节,人社专员化身政策“智囊团”,通过鲜活案例精准破除政策“误区”,用接地气的语言拆解条文,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帮助企业解读政策。

  前期,市人社部门通过走访调研、电话回访等形式,精准摸排了78家企业需求,并联动市长热线、12345便民热线等平台,收集整理了人社政策高频热点问题25个,精准捕捉企业在工伤保险、技能培训及补贴、劳动用工及维权、延迟退休、就业惠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社保参保缴费、失业保险等八项政策的“急难愁盼”,根据诉求情况组织开展了政策宣讲及培训,特别设置“政策解读+现场问答”双环节,行业领域专家面对面答疑解惑,手把手指导办事流程,助力HR巧妙避坑、高效办成事。

没到现场?别担心!

  人社君精心整理本期「热点问题小课堂」精华版,

  帮你一键解锁政策要点,

  轻松搞定用工管理!

  课堂一:工伤保险经办“误区”

  案例1:超期申报?企业自担费用!

  A电子厂员工小王在作业中因设备故障致手臂骨折,HR小李忙于季度结算,未及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7天后才着手办理,此时已接近30日申报时限。因延误申请,小王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后续补交说明材料,流程反复,耗时费力。

  “HR职导团”划重点: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但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雷区”提醒:30天是“黄金窗口期”,错过即面临经济责任风险,务必建立内部事故响应机制,确保及时申报。

  案例2:异地未参保?备案受阻、费用自付!

  A贸易公司宜昌分公司员工小陈在仓库搬运货物时扭伤腰椎,HR小王前往当地社保局申请备案,被告知“分公司未在当地参保,无法受理”。经查,总公司虽在注册地参保,但分公司未作为独立缴费主体办理参保登记,导致小陈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HR职导团”划重点:《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可作为独立单位在其注册地参保。

  “雷区”提醒:异地分支机构应依法在当地完成参保登记,实现“属地参保、属地管理”。未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不仅需全额承担待遇支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政策咨询电话:0717-6742015、6730457

  课堂二:劳动维权及用工“误区”

  案例1:招聘公告可视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录用条件后单方辞退违法

  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2024年8月28日,某公司以李某工作表现达不到岗位要求,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不满公司单方无依据解除合同,申请仲裁。仲裁中,公司提交的《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李某提交的公司的招聘公告中包括了职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要求、证书资质要求等内容,李某符合上述录用条件。最终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8万元。

  “HR职导团”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公司有具体而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能够量化、客观判断,具有合理性。第二,公司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该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第三,公司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而本案用人单位三要件均未达成,构成违法解除。

  案例2:劳务 vs 劳动-边界不清的“维权陷阱”

  B金属密封公司雇佣田某(62岁,农村留守老人)从事仓库搬运工作,未签订合同。田某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肋骨骨折,公司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与仲裁院、工会联动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2.1万元。

  “HR职导团”划重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保;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主体,劳动者提供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不涉及社保。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存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情形,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维权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的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仍可主张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政策咨询热线:0717-605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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