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
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2007年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情况;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4、财务管理、税金减免情况;
5、生产、经营情况。
二、年检认证的工作程序
年检认证采取企业自查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复查、审核认证相结合。各类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填写《宜昌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宜昌市企业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认证。
劳服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⑤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册(下岗失业人员附《就业证》、《优惠证》复印件等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⑥劳动合同书;
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⑧本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③职工花名册;
④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⑤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⑥劳动合同书;
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注:2006年元月以后认定的企业提供);
⑧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⑨本年度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检资料(一式二份)进行审核,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一式四份)签署意见,转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退转劳动保障部门。对年度检查认证合格的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
三、企业税收减免
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宜市地税发[2000]42号文件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发[2006]30号)的程序和要求,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四、年检认证时间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止。
五、年检认证工作要求
1、年检认证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按照文件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相关资料,防止和杜绝少数企业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维护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各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要认真开展年检自查和办理年检申报手续。对不按规定时间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认证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注销其劳服企业、企业实体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注销后的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经年检合格、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或社保补贴政策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或社保补贴。
3、各县市区劳动、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开展企业年检认证工作。二00七年元月三十日之前将本地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地情况,对各类企业及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少于15%)进行一次抽查,并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予以通报。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