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
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宜劳社函[2006]2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鄂劳社函[2006]68号和宜劳就管[2006]5号文件精神,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2、各级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做好“零就业家庭”的摸底调查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宜昌市“零就业家庭”管理台账,并将台账内容全部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确认后10日内为其建卡建档;已经就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确认其就业后3日内在台账和电子档案中标明就业去向,并从“零就业家庭”中销号。
3、“零就业家庭”的认定要严格按照鄂劳社函[2006]68号文件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由“零就业家庭”成员填写《湖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由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签署意见后,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核实,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确认后,认定表一份交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留存,另两份分别反馈给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4、“零就业家庭”的认定、“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零就业家庭”的销号均要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5、城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包括“4050”人员、一家有两人及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均可享受每人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6、城区(不包括夷陵区,以下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和街道创办的劳务型服务公司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每户仅限一人),可享受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区各区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7、城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花名册、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审核认定表、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证》、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及就业情况等材料。
8、在申请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一次性补贴时应提供《湖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失业证明和就业情况等材料。
9、各县市区要做好“零就业家庭”相关报表的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要按照鄂劳社函[2006]68号文件要求,认真填报《湖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统计报表》、《湖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表》,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社区科。
10、县市可参照城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的措施和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专项补贴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